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合同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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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41讲
【知识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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