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初级会计学习最重要的就是全面掌握基础知识点,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学习。
【内容导航】:
(一)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3. 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1)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①如果知道原进项税额——直接转出
【案例】甲企业1月份购进原材料拟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已抵扣了进项税额,2月份发生非正常损失10%。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初级会计师报名时间在11月距离现在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希望考生能好好把握,勤加练习。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