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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9-18 11:23:49

初级会计学习最重要的就是全面掌握基础知识点,东奥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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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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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3. 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1)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①如果知道原进项税额——直接转出

【案例】甲企业1月份购进原材料拟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已抵扣了进项税额,2月份发生非正常损失10%。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初级会计师报名时间在11月距离现在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希望考生能好好把握,勤加练习。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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