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正文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9-18 11:34:56

初级会计考试就难易程度而言并不难,大家要有信心一次过关。东奥小编整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内容导航】:

(一)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二)如果知道原进项税额——直接转出

(三)如果不知道原进项税额——通过转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成本确定进项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2)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

①如果知道原进项税额——直接转出

【案例】甲企业1月份购进原材料拟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已抵扣了进项税额,2月份发生非正常损失10%。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②如果不知道原进项税额——通过转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成本确定进项税额

Ⅰ. 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材料成本×17%

【案例】甲企业1月份外购材料拟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已抵扣了进项税额。2月份,甲企业将该批材料中的40%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40%×17%=6.8(万元)。

Ⅱ. 运费应转出进项税额=运费成本×11%

【案例】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成本610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0万元,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进项税额转出=(610-10)×17%+10×11%=103.1(万元)。

Ⅲ. 农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农产品成本÷(1-13%)×13%

【案例】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损失100万元,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免税农产品收购价的87%计入成本,收购价的13%计入税金。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13%)×13%=14.94(万元)。

初级会计报名时间预计距离现在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希望考生能好好把握,勤加练习。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零基础入门班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