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2017税务师考试科目较多,大家备考的时候要注意劳逸结合,为方便大家熟悉知识点,特此为您整理《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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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五章35讲
【知识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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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 属证书之次月起 |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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