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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09-20 10:26:26

  2017税务师考试科目较多,大家备考的时候要注意劳逸结合,为方便大家熟悉知识点,特此为您整理《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五章35讲

  【知识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当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更多知识点在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方便考生随时自我检测。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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