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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9-20 11:45:23

  随着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结束,我们也迎来了新一个周期的备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够早着手,早准备,争取赢在起跑线上。东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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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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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四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知识点】:进项税额转出;

  专题四 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

  1.改变用途

  【案例13】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上月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批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成本为50万元。

  【税法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1)甲企业将该批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但该进项税额以前月份已经抵扣,现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甲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17%=8.5(万元)。

  2.非正常损失

  【案例14】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本月因管理不善毁损了一批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水果。该批水果的成本为69600元,进项税额已经在以前月份抵扣。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

  (1)该批水果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0400元)应当转出。

  (2)甲企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69600÷(1-13%)×13%=10400(元)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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