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一)
很多考生在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教材上和课堂上都不曾解释过或者讲解不深的问题,弃之不理,感觉如鲠在喉;追究到底,又耗时耗力。所以答疑通道成为了我们解决此类问题的便利途径,下面让我们看一下有哪些奇葩的问题常常拷问考生的心灵。
1.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都有哪些?
诉讼类型 | 谁举证 |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2.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怎么区分与理解?
其实这两者很好区分,不同点在于两者发生的程序不同。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简单说,驳回起诉就是虽然法院受理了,但是不审理,为啥不审理?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等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这就是说,已经开庭审理了,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保护,比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了,原告胜诉权消灭了,此时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抓住关键在于有没有开庭审理。
3.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 | 裁定 | |
作出的依据不同 | 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 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
解决问题不同 | 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 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
表现形式不同 | 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 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头形式。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
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 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
4. 如何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时是刑事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例如: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 对抽象行为不可以直接单独受理的表达问题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不可以直接单独受理,但是行政诉讼中说是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说是行政具体行为,两者其实意思都是对抽象行为不可以直接单独受理,为什么表达不一样呢?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中的说法不一致是因为行政诉讼法是新修订的。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虽然不会单独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但是会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这样用行政行为的表述就更加严谨。因此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统称为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法并没有修改,所以两者说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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