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财务与会计》基础考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财务与会计》作为税务师考试难度较大的科目,考生一向对知识的掌握较为困难。小编特此为您奉上《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让您保持良好学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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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章37讲
【知识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若发出资料按计划成本核算,发出材料时应同时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差异率按月初差异率计算。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1)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以及用于非消费税项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2)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教材例10-7】甲公司委托乙单位加工汽车外胎20个,发出材料的实际总成本为4 000元,加工费为800元,乙单位同类外胎的单位销售价格为400元。11月20日该企业将外胎提回后当即投入整胎生产(加工费及乙单位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生产出的整胎于12月15日全部售出,售价为40 00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公司委托加工外胎和销
售整胎的消费税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加工外胎的消费税=400×20×10%=800(元)
销售整胎的消费税=40 000×10%=4 000(元)
(1)委托加工的外胎提回时:
借:原材料 4 8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 8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
贷:应付账款 800
委托加工发出材料成本、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增值税税额、往返运费等会计分录略。
(2)整胎销售时:
借:税金及附加 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3)实际缴纳时:
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4 000-800=3 2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200
贷:银行存款 3 200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4 000元。支付加工费2 000元和增值税34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00元,税费已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元。(2016年)
A.6 430
B.6 300
C.6 000
D.6 640
【答案】C
【解析】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则收回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4 000+2 000=6 000(元)。
2017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在备考路上会一直与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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