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实行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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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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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实行复合计税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应交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定额消费税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标准箱的自产卷烟无偿赠送给批发企业,假设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该批卷烟的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
【答案及解析】
①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10000×(1+5%)+150×2]÷(1-36%)=16875(元)
应纳消费税=16875×36%+150×2=6375(元)
②增值税税额=16875×17%=28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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