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正文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9-25 11:25:26

  随着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结束,我们也迎来了新一个周期的备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够早着手,早准备,争取赢在起跑线上。东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合同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第一单元 经济法概述

  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胁迫、欺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

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4)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1】(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