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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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法律制度
(二)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三)准予抵扣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
第二单元 消费税法律制度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提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释】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又需要征收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1.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提示1】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除葡萄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6个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提示2】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提示3】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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