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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答疑精华(一)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亚楠2017-09-25 14:57:32

  在税务师的考试中,五个科目只有《涉税服务实务》涉及到主观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简答题,而且占比比较大。涉税服务实务的特点也比较突出,比如重点比较突出,知识点覆盖比较广泛,与其他科目之间联系比较紧密,比如与税法一或税法二的相关知识点,可能会合并命题。下面是我们整理的一部分学员的学习的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税务师 税务知识

  一、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如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答】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增值税和会计上的处理

  【答】

  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其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在增值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接受方接受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企业经济利益流入,可以在计算会计利润时计入。但是接受捐赠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随着捐赠的货物而产生的相关税费一并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2.赠予方捐赠货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特殊规定

  【答】

具体情况

税法规定

1.继承、赠与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

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税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能偿还债务本息的抵押人,收回房产的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5.改制重组

【提示】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7.兼并转让

暂免征

8.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9.评估增值

不征(无权属转移)

  四、房产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答】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6.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8.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9.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五、企业所得税5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答】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以上只是一小部分考生遇到的高频问题,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还遇到其他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疑问可以随时到我们的答疑版进行提问。我们也会不一定对高频问题进行更新,大家可以到税务师频道进行查询。希望大家都可以轻松备考、顺利通关。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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