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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金融》精编考点:金融机构体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嘉2017-09-25 15: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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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

  (三)证券机构

  (四)保险公司

  (五)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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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金融》科目第三章 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制度

  【知识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及其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一)商业银行

  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是主体,并且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主导地位。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系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自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其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开始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1999年开始,国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

  从2003年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成功地实现上市融资。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由于横跨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两个领域,改革的涉及面广,复杂性和难度很高,因此成为最后一家进行股改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10年7月成功上市融资。

  目前这四家银行的国有股份占绝对多数,成为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四家银行采取的都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原为烟台住房银行),以及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这些银行即目前我国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组建开始就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开展经营,呈现出较强的经营和发展势头。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金来源除了部分来自国家投资外,主要来自境内外企业法人投资和社会公众投资。

  (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初期是按城市划分而设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原有地域,到其他城市设置分支机构,拓展发展空间,并陆续开始迈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上市融资的步伐。

  (4)农村银行机构。目前,我国的农村银行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三种形式。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经营机制改革基础上成立的农村银行机构。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

  国首批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于2001年11月28日在江苏省的张冢港、常熟、江阴组建成立。在农村信用社基础土改制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一大突破。

  2003年以来,国务院要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产权形式。

  在经济金融条件较好地区的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农村商业银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信用社可比照股份制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继续发展农村信用社。此后,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谓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任务也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村镇银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要业务为支农支小,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隶属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试点组建的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正式诞生。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171家。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性质的银行,该银行于2006年12月经国家批准开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原邮政储蓄机构的基础上改革建立的。邮政储蓄机构又称邮政代办储蓄或邮政储汇机构,它是指经国家批准,由邮电部门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资源,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办理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目的是为方便群众,聚集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该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外资商业银行。自1979年首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以来,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目前,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可分为四类:一是外资独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全部外国资本彤份的银行;二是中外合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部分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三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截至2014年末,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69个城市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97家外国银行分

  行,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00家。此外,47个国家(地区)的158家银行还在华设立了182家代表处。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满5周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劈组织五年保护期结束后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承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银符业的审慎监管,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实现国民待遇做出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12月,国务院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外资银行实施进一步开放措施,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人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7)民营银行。为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2014年三季度,5家民营银行获准筹建,分别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

  2014年12月l2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获准开业;2015年1月28日,上海华瑞银行获准开业。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以配合、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为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规定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在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任务和经营条件,都在迅速发生变化。因此,我国以国家开发银行先行试点,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改革。即要逐步改革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方式,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由财政给予必要的贴息等风险补偿,各家银行都要按照竞争原则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管理提高竞争能力。

  (1)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成立,总行设在北京,目前在国内设有10余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在境外设3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等。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两千多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拔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设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2004年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发展的需求变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同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

  (3)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199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2008年12月l6日,国家开发银行转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开发银行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予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现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目标是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躲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证券机构

  我国证券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经由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

  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毒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我国证券公司的前期发展大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

  1999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即它只能充当证券交易的中介,不得从事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

  (2)证券交易所。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必然带来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和资金流动,为确保过户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账,证券交易所一般都附设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负责清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是: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人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建立了相应的高效、快捷、安全的结算系统,每日的结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开市前即可完成,即目前两市均实行“T+1”的交割方式完成清算交易。

  (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lO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告成立。新中国成立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有41家。l958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恢复,保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以来,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六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我国还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外资保险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我国保险蛾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五)其他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双轨经济体制长期并存、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影响,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中,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不良资产。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被剥离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处置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现在面临开拓新业务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开拓证券、信托、租赁等各种业务,努力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新型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社。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以社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和服务社区社员为特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人股组成农村信用联社,主要为人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信用社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满足农民和中小企业信贷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发展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2003年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种模式开展改革: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金融环境特别好、营绩效优的信用社,建立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撤销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成立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三是在经济不发达、经营绩效欠佳的县市,继续维持原有体制不变。在此框架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信用合作社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信用联社,统一管理辖区内信用社,并承担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近年来,为了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给予了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3)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几经变迁。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l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搞活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这一时期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经济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制度约束等原因,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办成了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准银行机构,一度出现信托机构之间盲目竞争、扩张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国家自1982年以来曾先后五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重组合并了大量机构。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对信托业发展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促进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为建立信托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12月,信托业保障基金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截至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总计13.98万亿元,信托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规模总计9.87万亿元,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71%,信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进一步提升。

  (4)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亦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其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蓬勃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财务公司行业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末,财务公司机构数量达196家,分布于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新疆、宁夏、西藏除外),涵盖了能源电力、航天航空、石油化工、钢铁冶金、机械制造、汽车、电子电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各个重要领域的20多个行业。

  (5)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承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1986年11月,中国租赁公司经批准成为第一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此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得到一定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在促进企业产品销售、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贡献。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4年末,全国共有30家金融租赁公司(包括一家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支持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6)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现已成长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对推动汽车消费升级、支持汽车产业发展、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发挥着积极作用。

  (7)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

  2008年以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发展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人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能跨业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8)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和鼓励消费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中低收人群体的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推动普惠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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