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  中级经济师 >  金融 >  正文

2017中级经济师《金融》精编考点:调控监管机构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嘉2017-09-25 15:41:48

北京

冲刺教辅

  对于2017中级经济师考试,天道酬勤,努力才会有收获。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2017年中级经济师金融知识点:调控监管机构

  【内容导航】

  (一)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金融》科目第三章 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制度

  【知识点】: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及其制度安排

  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发展,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各国政府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调控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

  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由原解放区的三大分银行,即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汇等商业银行经营性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l)拟定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甲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监督管理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品交易。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8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严格讲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相应产生了金融业的无序竞争与违规经营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保持金融稳定。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肩负起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任务,并多次实施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金融监管责任制。

  2003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发展。

  1.中国银监会的性质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霞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督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巾国保监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rl『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

  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当时和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2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银行分离,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外汇管理工作愈益重要,随后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l)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3)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4)制定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5)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曰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6)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7)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8)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9)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金融行业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设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相互监督等方式,实现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规范、协调同业经营行为,保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各家会员企业按照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业务品种,完善金融服务。我国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等,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I司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结成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证券营业机构地方性社团等。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巾.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企业协会的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问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3日,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是经国务院、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宗旨是:自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7)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8)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也是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一种,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作为中国大陆两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成立于1990年,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Il|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两家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9)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愿结成,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活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机关委托,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发挥财务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我国经济建设。

  今天的成功是因为昨天的积累,明天的成功则依赖于今天的努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大家2017中级经济师考试轻松过关!更多习题欢迎查看: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汇总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2024年经济师保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