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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9-26 11:35:29

  在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道路上,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一切经济,最后都归结为时间的经济。下面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庚6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庚没有出席外,其他的董事均出席了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经查,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丁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戊、庚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丙、丁、戊、庚都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丙、戊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丁、庚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丙、戊、庚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

  (1)庚根本未参与,免除责任;(2)丁表明了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免除责任。

中级经济法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担任甲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总经理之职的张某

  B.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1%的股份,乙公司经理的儿子刘某

  C.1年前曾是甲上市公司的第5名股东单位丙公司董事长的邓某

  D.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3%的王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BC: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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