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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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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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纳税地点
2. 纳税地点
表4-20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
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
【解析】(1)选项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选项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选项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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