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金融》精编考点: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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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含义
二、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原则和关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金融》科目第四章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概述
【知识点】: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一、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含义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和信用为经营对象的金融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的一切活动可以用经营与管理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内容加以概括。商业银行的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组织和营销;商业银行的管理是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商业银行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负债业务的组织和营销;②资产业务的组织和营销;③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组织和营销。
商业银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资产负债管理;②资本管理;③风险管理;④财务管理;⑤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二、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原则和关系
(一)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不断实践,不断总结,通常把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归纳为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三大原则。三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体现出来。
(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作为银行的经营原则,安金性的要求就是尽可能地减少风险。资金经营安全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资金流动和盈利、保持银行良好信誉的前提,被视为三大原则的首要原则。
(2)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所必需的一定量的现金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以备客户提取,防止出现兑付不了的情况。银行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①资产的流动性,即银行资产在不受损失的条件下能够迅速变现的能力;②负债的流动性,即银行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
(3)盈利性原则。盈利性是指商业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盈利性越高,获利润能力越强。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追求盈利是其经营的核心目标,也是其不断改进服务,扩大业务经营能力的内在动力。
(二)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原则之间的关系
l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原则既有联系又有矛盾。通常流动性与安全性成正比,流动性越强,风险越小,安全就越有保障。然而,流动牲、安全性与盈利性成反比,流动性越高,安全性越好,而银行盈利水平则会越低;反之亦然。但是,总的来讲商业银行要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其中:安全性是经营的前提,只有保证资金安全无损,才能获得正常的盈利;流动性是实现安全的必要手段,有了较高的流动性,银行的信用中介地位才能得以维护,各项业务才能得以顺利进行,盈利才能得到保证;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因此,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要不断地进行均衡协调。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银行经营与管理原则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单一的贷款“三原则”。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单一的计划调节和单一的银行信用,银行借鉴苏联经验,实行贷款三原则:①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②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为保证;③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2)专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原则。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银行的二级银行体系逐步形成,各专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对过去的贷款三原则进行了修订,制定出新的贷款管理原则,即:①区别对待,择优扶持;②贷款按计划发放和使用;③贷款按期归还,分别计息。在计划调节中加A了市场调节的内容,增加了银行择优选择的自主性,并开始注重银行效益。
(3)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三原则”的初步确定。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3年,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金融结构变化以及金融业务的发展,在1995年6月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会议上,国家提出把银行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尽快把我国专业银行办成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商业银行;要求各家银行要认真执行金融方针、政策,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盈利水平。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至此,统揽商业银行整个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原则在我国初步得到确立。
(4)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三原则”的调整。经过几十年韵实践,特别是经历了l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人们对银行的安全性给予了更高的重视。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银行安全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同时,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也日益显得重要,流动性是安全性的重要条件,也是效益性的保证。因此,在2003年12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中将原来的“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条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种调整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银行改革与经营的实际。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必然包含内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坚持审慎经营,使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审慎经营规则,又称审慎性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所谓审慎性,源于会计处理上,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尽可能建立在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经营者的风险负担,办法是尽可能低估企业的资产与收益,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则给予充分估计,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是审慎性会计准则在金融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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