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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地域管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09-27 13:12:18

  随着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结束,我们也迎来了新一个周期的备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够早着手,早准备,争取赢在起跑线上。东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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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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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五单元民事诉讼

  【知识点】:地域管辖;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相关链接】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

  【解释】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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