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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合伙企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09-28 09:25:37

  2017年税务师考试还有四十四天,幸福的获得总是要将吃苦作为代价,小编为大家提供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轻松过关!

  【内容导航】

  1.合伙企业的财产

  2.财产份额的转让

  3.出质

  4.竞业禁止

  5.交易限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47讲

  【知识点】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竞业禁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交易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同意。(2010年)

  A.所有其他合伙人

  B.1/3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半数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坚持就是胜利,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在备考路上会一直与您作伴,加油。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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