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前准予扣除项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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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准予扣除项目
(二)公益性捐赠
(三)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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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税前准予扣除项目
第一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
(6)公益性捐赠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7)业务招待费
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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