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金融》精编考点:主要业务
中级经济师考试在即,注意安排好学习计划,只有掌握了方法,才能保证金融的考试顺利通过。东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经济师金融的知识点:主要业务
【内容导航】
一、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三、证券经纪业务
四、并购业务
五、自营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六、资产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金融》科目第五章 投资银行与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主要任务
【知识点】:主要业务
一、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经过了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自营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资产管理、证券相关经济研究、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金融衍生品创新和交易、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只要与证券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可以成为投资银行的业务。由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对金融需求变化的适应要求,使得投资银行业务具有专业性、广泛性和创新性等鲜明的特征。
尽管如此,投资银行的业务仍然可以分为三大类重要业务:①证券经济活动中介类业务,这是传统的通道服务性质的业务,如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经纪、并购、投资研究咨询和财务顾问等;②用自己的资本盒或以自身为主体借来资金后进行的证券相关投资活动,如自营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等;③以自身的专业机构优势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进行证券相关投资,如资产管理等。后两类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一)证券发行承销的概念
l.证券发行承销的含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业务。
证券发行是指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按照协议帮助发行人对所发行的证券进行定价和销售的活动。
2.证券承销的方式
投资银行在进行股票承销的时候,不同的承销方式对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不同的规定,承销商可以根据发行人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情况选捧包销、尽力推销以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我国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1)包销(Firm Conlmitment)。即授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包销证券所筹集的资金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
(2)代销,也称尽力推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为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3.首次公开发行与股权再融资
股票的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权再融资。
(1)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股票发行者第一次将其股票在公开市场发行销售。因此;投资银行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业务,通常也成为IPO业务。IPO是一家公司的证券(通常是股票)第一次向投资公众发行,是股份公司由少数人持股(Privately-held)向公众持股(Public-held)的转变过程。其机制是以股票为客观对象,由发行主体、中介机构、投资主体三者通过市场而形成的有机联系。
(2)股权再融资(Seasoiied Equity Offering,简称SFO)是指股票已经公开上市,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公司再次增发新股。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定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
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的基础。估值的方法主要有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1)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也称可类比上市公司估值法,将拟首发股票公司与具有相同行业和财务特征的上市公司比较进行估值的方法。可类比公司要选择同类公司如产业、产品、主要经营地域、增长特点、赢利能力、资金需求、周期性等。
相对估值法采用比率指标i行比较,其结果一般都是倍数。主要有P/E(市盈率)倍数估值法、P/B(市净率)倍数估值法.EV/EBIT(企业价值与利息、所得税前收益)倍数法估值法、EV/EBITDA(企业价值与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前收益)倍数估值法、EV/EBITDAR(企业价值与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租金前收益)倍数估值法等。其中常用的是市盈率和市净率倍数估值法。
1)市盈率的计算公式是: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 (5-1)
此处每般收益指的是每股净利润。
2)市净率的计算公式是:
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5-2)
通过市盈率倍数法估值时,首先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同行业盼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成长性等拟定估值市盈率,然后依据估值市盈率乘以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决定估值。
通过市盈净倍数法估值时,首先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然后根据二级市场同行业的平均市净率、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净资产收益率等拟定估值市净率,然后依据估值市净率乘以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决定估值。
(2)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着限于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通过估算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进行企业估值的方法。
绝对估值法主要有DDM模型(Dividend Discount Model,股利折现模型)和DCF模型(Dis-count Cash Flow,折现现金流模型)。DCF模型又分为FCFE模型(Free Cash Flow for The Equi-ty,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和FCFF模型(Free Cash FloW for the Firm,公司自由现金流模型)。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方式是指在估值的基础上对新股定价和以一定的方式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整个机制和过程。根据股票供求双方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可以将新股发行方式分为簿记方式、竞价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和混合方式四种类型。
(1)簿记方式又称累计订单定价方式,是指主承销商通过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全面、深入研究,在发行公司估值的基础上,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通过召开路演推介会,征集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建立簿记,绘出需求曲线,然后承销商和发行人据此一起确定最终新股发行价格,同时承销商有自由配售股份给机构投资者的权利。此种定价方式下,承销商有较大的定价和分配销售新股的主动权。
(2)竞价方式也称拍卖方式,是指所有投资者申报价格和数量,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按价格从高到低进行累计,累计申购量达到新股发行量的价位就是有效价位。在其之上的所有申报都中标。在统一价格拍卖中,这一有效价位即新股的发行价格;而在差别价格拍卖中,这一价位则是最低价格,各中标者的购买价格就是自己的出价。因此,竞价方式的显著特征是投资方有较大的定价新股和购买新股股份数的主动权。
(3)固定价格方式是指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根据这一价格申购,如果出现超额申购,承销商或拥有较大的分配权利,或采取按比例配发的方式。
(4)混合方式是指多种招股方式同时混合使用,如我国香港地区采用的模式是将簿记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台湾地区模式则是簿记方式、竞价方式与周定价格公开申购三者的结合。
3.我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
以2004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我国A股市场从21005年初开始实现询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的模式。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后,2006年9月1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询价制度,加强了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的实施,提高了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2009年5月、2010年8月、2012年4月和2013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启动了四次新股发行定价改革。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证监会两次修了《正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询价制不是完全的簿记方式,也不是完全的竞价方式,而是结合了二者主要特征以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的一种新股定价方式。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进_步提高,其主要变化有:一是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程度;二是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发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定价作用,加强对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约束;三是调整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四是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闻责。
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按照询价制的方式,我国首次股票公开发行的新股定价和配售的主要规定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lO%,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数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般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最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母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在股票定价和销售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期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其有权自主执行超过计划融资规模15%的配售新股的权力,即主承销商可以115%的数量向投资者发售,但其中15%的股票在股票发行完毕上市之日30天内推迟交付。在上市之后一个月里,主承销商可以动用这部分资金人市平抑该新股的价格波动。具体的操作是:在绿鞋期权行使期内,若市场股价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额外配发多达该次募集总量15%的股票,主承销商将其配售给投资者;若市场股价低于发行价,则主承销商用超额的l5%的资金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价购迸发行人股票,再配售给投资者。
4.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涉及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标准、承销商或保荐机构承销、保荐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股票发行尤其是首次公开发行的核准或注册程序等一系列证券监管规定。以下就我国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核准程序作简要介绍:
(1)股票发行监管核准制度的一般形式。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核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
审批制是一种带有强烈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色彩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监管核准制度。主要表现为: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做出限制。由掌握指标分配权的政府部门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荐,证券监管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进行审查。
注册制又称备案制或存档制,是一种市场化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监管核准制度,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要求将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向证券发行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和披露,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这种制度,发行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并公开披露法定信息资料,经过一段时间后若监管机构未提出异议,就可以发行股票而无须监管机构的批准。
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它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公司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机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我国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监管核准制度。我国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核准监管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行政审批制(1990-2000年)。该阶段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垒是按照计划经济方式进行。这一阶段又分为“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
“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状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元发行额度,分两次下达:1993年下达50亿股;1995年下达55亿股,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400多亿元。
“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这一阶段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400多亿元。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之后,虽然不再确定发行指标,但1997年指标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2001年。
第二阶段:核准制(2001年至今)。该阶段又分为“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5年年底)。即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8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数。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筹资2
000多亿元。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的风险,同时也真正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保荐制”阶段(2006年1月至今)。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我国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保荐(Sponsoring)就是通过有资格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和所做出的承诺提供法定的持续训示、督促、指导和信用担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推荐公开发行和上市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
目前保荐制下在主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核准的程序是: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终审;决定。这一程序可简要地归为三关,即市场筛选关、证监会初审关和发审委终审关。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核准制行政权程度较高。实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注册制是我国新股发行监管核准制度的发展方向。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资本市场改革定调: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注册制”首次被明文写入中央文件,这意味着我国市场发行体制通过不断完善,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已经是有方向、有目标、有共识的改革内容。相比核准制,成熟市场较多采用的注册制发审方式,具有限制较少、体现市场化选择、审核效率较高等特点,从成熟市场运行实际来看,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也并非简单备案。但从当前法定核准制发审方式到发行注册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贯穿在市场各个层面的配套改革当中。
第三阶段:注册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目前尚未正式实施。
(三)债券发行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工作与股票相比虽有不同之处,但总体类似且相对简单一些。其中不同债券的发行和承销方式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简要介绍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信用类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l)国馈发行方式。1988年以前,我国国债的发行长期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之后国债承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签订国债承销合同。我国目前仍然对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采取承购包销方式,主要是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公开招标方式是一种市场化的国债发行方式,通过投标人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向低排列,发行人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预定发行数额为止。
(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地方政府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20世纪80年代束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都曾发行过类似地方政府证券。但由于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1993年国务院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后出于新的形势考虑,2014年8月新修订的《预算法》解除了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限制。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实施后,财政部批准地方政府以“自发自还”方式,发行类似市政债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其中,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财自发自还,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2015年,我国主要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3)金融债券发行方式。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我国金融债券主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主要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同时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4)信用类债券发行方式。信用类债券是指政府之外的主体发行的、约定了确定的本息偿付现金流的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根据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发行方式进一步丰富,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同年,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放松了发政委企业债的审批流程,同时明确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信用优良的企业发债可以豁免复审环节;信用示范城市企业发债和创新品种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馈,且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缩减至10个工作日。明确要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加强企业信息披露。
(四)证券私募发行
证券私募发行也称内部发行或不公开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仅以与证券发行者具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认购对象。
私募发行相对于公募发行有以下优点:简化了发行手续;避免公司商业机密泄露;节省发行费用;缩短了发行时间;发行条款灵活,较少受到法律法规约束,可以制定更为符合发行人要求的条款;比公开发行更有成功的把握等。但私募发行也有以下不足:证券流动性差;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可能会比较低,不利于筹资者;可能被投资者操纵;不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等。证券私募具有不同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的特点,发行人须结合自身需要选择发行方式。
(1)股票私募发行。股票私募发行分为股东分摊和第三者分摊两类。股东分摊又称股东配股,是指股份公司按照股票面值向原有股东分配该公司新股认购权,动员股东认购,这种新股发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事实上成为对股东的一种优待,如果有的股东不愿意认购,可以放弃或将认购权转让他人从而形成认购权交易。第三者分摊又称为私人配股,即股份公司将新售股票分售给除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员、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无论是股东分摊还是第三者分摊,由于发行对象是特定的,不必通过公募方式,因而节省了委托中介机构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还可以调动股东和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
(2)债券私募发行。债券私募发行对象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方式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私募发行一般多采用直接销售方式,可以节省承销费用;不必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注册费用;因有确定的投资人,不必担心发行失败;私募发行的债券一般不允许转让;由于私募债券转让受限制,债券的发行条件由发行人和投资人直接商定。
三、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l.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具备证券经纪商资格的投资银行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此过程中投资银行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收入。
2.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
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等。
(1)委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商。目前,我国合法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证券交易所是挂牌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为“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制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采用会员制。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也没有正式的组织,实际上是一种通过电讯系统直接在交易所外面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网络,又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具体说来有柜台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不同形式。
在早期,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柜台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简称cyrc)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种证券交易机构柜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市场,没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柜台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无形的证券买卖市场。在柜台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
第三市场(TerLiary Market)又称为“店外市场”,它是靠交易所会员直接从事大宗上市股票交易而形成的市场。由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支付佣金,佣金比率按交易额大小有所不同,大笔交易的数最大,因此佣金负担自然高,于是就产生了交易所会员直接完成交易的情况。这样证券交易业务成本低,且成交迅速,其主要客户是机构投资者。
第四市场(The Quaternary)是指投资者完全绕过证券商,自己相互之间直接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由于科技迅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日益发达,买卖双方只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通过终端设备进行交易,又称四级市场。因而第四市场交易成本低、成交快、保密好、具有很大潜力。第四市场的交易通常只牵涉买卖双方。有时也有帮助安排证券交易的第三方参与,但他们不直接卷入交易过程。第三方作为中间人,不需向证券管理机关登记,也不需向公众公开报道其交易情况。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向客户通报买方和卖方的意愿,以促成买卖双方进行直接的交易谈判。各方交易者之间则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生意接触,往往买卖双方相互不知身份。利用第四市场进行交易的一般都是一些大企业、大公司。
(4)证券交易的标的物。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交易的标的物。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可以是A股、B股、基金、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和价格波动性。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特定价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政治变化、投资者心理因素、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调控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涨跌变化。同一种证券在不同的时点上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证券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规制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并代办手续,同时尽最使买卖双方都按照自己的意愿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即便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收益不得不变更委托指令,也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证券经纪商无故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使得委托人遭受损失,证券经纪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咱勺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因证券经纪商泄露客户资料而造成客户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
1.开立证券账户
按照开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账户(A字账户)和法人账户(B字账户)。2015年4月,我国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允许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但同一投资者最多可以申请开立的账户不能超过20个。
按照目前上市品种和证券账户用途,可以分为股票账户、债券(回购)和基金账户。股票账户可以用于买卖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基金以及其他上市证券;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债券(回购)和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2.开立资金账户
投资者持证券账户卡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意味着客户与投资银行建立了经纪关系。在多数国家,客户可以选择开设现金账户(Cash Account)和保证金账户(Margin Account)两种。
现金账户最为普通,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和几乎所有的大额投资者开设的都是现金账户。现金账户不能透支,客户在购买证券时必须全额支付购买金额,其所买卖的证券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并支配。
保证金账户允许客户使用经纪人或银行的贷款购买证券。在保证金账户下,客户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其余的资金由经纪商垫付,作为给投资者的贷款,所有的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均在保证金账户进行,成为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又称虚盘交易、按金交易,就是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银行或经纪商处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证券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
投资银行通过保证金账户来从事信用经纪业务。信用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在代理客户证券交易时,以客户提供部分现金以及有价证券担保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信用经纪业务是投资银行的融资功能与经纪业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是投资银行传统经纪业务的延伸。在这项业务中,投资银行不仅是传统的中介机构,而且还扮演着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角色。
信用经纪业务是经纪业务的一种形式。信用经纪业务的对象必须是委托投资银行代理证券交易的客户,投资银行对所提供的信用资金不承担交易风险,以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担保,并收取_定的利息o投资银行提供信用的目的主要是吸引客户以获得更多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
信用经纪业务主要有两种类型:融资(买空)和融券(卖空)。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外部融人的资金为客户垫付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融券是指客户卖出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人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
对投资者而言,通过投资银行的信用经纪业务,投资者可以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在缺少资金或证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买卖,而不必被动等待。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财务杠杆作用扩大收益,当然也使投资的风险成倍的扩大。对投资银行而言.,开展信用经纪业务可以增加客户的交易量,从而增加佣金收入;对客户的融资可以获得利息收入;运用客户抵押的资金和证券可以获得利差收入。在符合证券法规的规定和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投资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信用条件来吸引客户,增强竞争力。
3.进行交易委托
(1)交易委托的要求。办理交易委托的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这就相当于合同关系中的要约与承诺。投资者向投资银行下达买卖指令亦称为订单,就是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包括:买卖证券的具体名称;买进或卖出的数量;报价方式;委托有效期。
(2)交易委托的种类。按照委托数量的不同特征,交易委托可以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者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为标准单位。通常100股为一标准手。若是债券,则以1000元为一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教委托。
按照委托价格的不同特征,交易委托可以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交易的具体价格,要求投资银行按照即时市价买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将执行风险最小化,保证及时成交,但这种订单的缺点是成交价格可能是市场上最不利的价格,而且不确定,投资者必须承担不确定带来的投资风险。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进行买卖的时候,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经纪商只能在投资者事先规定的合适价格内进行交易。其优点是指令的价格风险是可以测量和可控制的,但执行风险相对较大。
4.委托成交
(1)成交原则。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对接受的委托进行合法性检验,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以确定成交价格。
(2)竞价原则。竞价包括集合竟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指所有的交易订单,不是收到后立刻撮合,而是由交易中心将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进行积累,在一定的时刻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高低排队,最终得到最大的成交最时的价格为竞价结果。在我国开盘价是集合竞价的结果,竞价时间为9:15-9:25,其余时间进行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发生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上,投资者在做出买卖决定后,向经纪商发出买卖委托,经纪商将买卖订单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根据市场生已有的订单进行撮合,仍然根据竞价规制,如果发现与之匹配的订单,即刻可成交。连续竞价的成交价格决定原则是: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市报相同。买人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最低卖出的申报价格;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最高买人申报价格。
5.股权登记、证券存管、清算与交割交收
(1)股权登记。发行公司委托专门的登记机构建立其所有股东的名册,并在每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进行变更登记。
(2)证券存管。它是指在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分红派息、账户挂失等变更中实施的财产保管制度。
(3)清算与交割交收。清算与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证券结算是在每一个交易日对每个经纪商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过程。清算后买卖双方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钱货两清。这期间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证券结算主要有两种结算方式:净额结算和逐笔结算。净额结算方式又称为差额结算,就是在一个结算期内,对每个经纪商价款的结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之后的净额,对证券的结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净额结算的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结算效率。但应该注意的是,结算价款时,同一结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证券买卖价歉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结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结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一证券才能合并计算。逐笔结算是指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结算,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证券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结算风险积累情况的发生。
四、并购业务
(一)并购的含义
1.狭义的并购
企业并购通常被称为兼并与收购(Merger and Acquisjtion)。在狭义上,兼并与收购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兼并是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合并或吸收行为,至少一家企业法人资格消失。企业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产权有偿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
收购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二者之间只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两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与目标方有三种结果: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
吸收合并是一个或几个公司并人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行为,因而也称为存续合并。存续合并具有如下特点:在存续合并中,存续公司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业务和资产,同时承担各消失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责任。消失公司的股份需转换成存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有价证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他财产。即A公司兼并B公司,A公司保留存续(称为兼并公司),B公司解散(并入A公司,称为被兼并公司),丧失法人地位,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新设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成一个新的企业,特点是伴有产权关系的转移,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新法人(新设公司),原合并各方法人地位都消失。新设合并有如下特点: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都全部消失,因而称消失公司,重新设立的公司或称新设立的公司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财产并承担它们的全部债务和其他责任。每个消失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转化成新设公司股票、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和其他财产。用公式表示就是A+B=C。
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是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股权的方式,掌控B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权,但A公司与B公司仍旧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①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②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③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要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因此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2.产义的并购
从广义看,并购实际上是通过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一切有关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形式的代称,主要形式如下:
(l)扩张(Expansion)。包括兼并与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收购(Tender Offers)。
(2)售出(Sell-offs)。包括分立(Spin-offs)、子股换母股(Split-offs)、完全析产分股(Split-Ups)、资产剥离(Divcstiture)、股权切离(Fquity Carve-outs)。
(3)公司控制(Corporate Control)。包括溢价购回(Premium Buy-backs)、停滞协议(Stand-still Agreements)、反接管条款(Antitakeover Amendments)、代表权争夺(Proxy
Contents)。
(4)所有权结构变更(Changes in Ownership Structure)。包括交换发盘(Exchange Offers)、股票回购(Share Repurchase)、转为非上市公司(Going Private)、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管理层收购(MBO)。
(二)并购的基本类型
(1)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与混合并购。按并购前企业问的市场关系,并购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是并购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属同一产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并购使得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则称为横向并购。如奶粉罐头食品厂合并咖啡罐头食品厂,两厂的生产工艺相近,并购后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或加工。这种并购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市场规模或消灭竞争对手,确立或巩固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
纵向并购是并购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如加工制造企业并购与其有原材料、运输、贸易联系的企业。其主要目的是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实现产销一体化。纵向并购较少受到各国有关反垄断法律或政策的限制。
混合并购是同时发生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或并购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无关联产业的企业,是对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不同产品市场,且与其产业部门之间不存在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的企业进行并购,通常发生在某一产业的企业企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产业时,常与企业的多元化战略相联系。
(2)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与用股票交换股票。按并购的出资方式,并购分为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和用股票交换股票。
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并购方筹集足额的现金购买目标方全部资产,使目标方除现金外没有持续经营的物质基础,成为有资本结构而无生产资源的空壳,不得不从法律意义上消失。
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一旦拥有目标公司大部分或者全部股本,目标公司就被并购了。
用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资产,并购公司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承担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责任。目标公司也耍把拥有的并购公司的股票分配给自己的股东。
用股票交换股票(变换发盘)又叫“换股”,是指并购公司采取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特点是无须支付现金,不影响并购的现金流状况,同时目标公司的股东不会失去其股份,只是股权从目标公司转到并购公司,从而丧失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最常用的并购方式。
(3)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按收购的动机,并购分为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善意收购又称为“白农骑士”,是指收购公司通常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接触,愿意给目标公司提出比较公道的价格,提供较好的条件,双方在相互认可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致意见,协商制订收购计划而完成收购活动的并购方式。善意并购有利于降低并购行为的风险与成本,使并购双方能够充分交流、沟通信息,目标公司主动向并购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同时善意行为还可以避免目标公司的抗拒而带来额外的支出。但是,善意并购使并购公司不得不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目标公司的合作,而且漫长的协商、谈判过程也可能使并购行为丧失其部分价值。
恶意收购叉称为“黑衣骑士”,是指收购公司首先通过秘密收集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分散在外的股票等非公开手段对之进行稳蔽而有效的控制-,然后在事先未与目标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突然提出收购要约,使目标公司最终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把公司出售。在恶意收购中,收购公司通常要以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一般要高20%—50%)。进行恶意收购,往往要遇到目标公司懂事会的反对或反击,因而收购公司通常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起收购要约,即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提出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股票的现金报价,也可能是现金和本公司证券的联合报价。恶意收购的优点在于并购公司完全处于主动地位,不用被动权衡各方利益,而且并购行动节奏快、时间短,可有效控制并购成本。但恶意收购通常无法从目标公司获取其内部实际运营、财务状况等重要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同时还会招致目标公司抵抗甚至设置各种障碍。所以,恶意收购的风险较大,要求并购公司制定严密的收购行动计划并严格保密、快速实施。另外,由于恶意收购易导致股市的不良波动,甚至影响企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各国政府都对恶意收购予以限制。
(4)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按持股对象针对性,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开收购要约要写明收购价格、数量以及要约期间等收购条件。并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就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按符合法律的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获得目标公司股权。要约收购直接在股票市场中进行,受到市场规则的严格限制,风险较大,但自主性强,速战速决。恶意收购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
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人和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协议转让股票,收购人则按照协议条件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协议收购中,并购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收购协议。协议收购易取得目标公司的理解和合作,有利于降低收购行为的风险与成本,但谈判过程中的契约成本较高。协议收购一般都属于善意收购。
(5)杠杆收购与管理层收购。按收购融资渠道,并购分为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
杠杆收购(LBO)是指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在金融信贷支持下进行的并购。经常采用的形式是收购公司先成立一家置于完全控制之下的“空壳公司”,而空壳公司以其自身少量的资本以及未来买下的目标公司的资产和收益为担保来进行举债,比如通过发行高利率风险债券即“垃圾债券”来筹资口由此形成的巨额债务由未来被买下的目标公司的资产及收益来偿还。这种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收益作保证的筹资,标志着债务观念的根本转变。只要目标公司的财务能力能承担如此规模的债务,则筹资如此规模的债务收购目标公司就不会有大的清偿风险,这种举债与收购公司本身资产多少没有什么关系,而与目标公司的财务能力和来来收益有关。特点是只需少量的资本即可进行收购,小公司也可以通过杠杆收购大公司,并且常常以目标公司的资本和收益作为信贷抵押。
管理层收购(MBO)作为杠杆收购的一种,是指公司经理层利用借贷资本收购本公司股权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经营者变成了企业所有者,企业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身。在有些目标公司遭到收购公司的袭击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最为清楚,如果他们一致认为本公司有发展潜力值得看好,会成立一家新公司通过大量举债筹资(未来可以用持股所得的分配收益分期偿还该笔认购款),然后对目标公司股份的股票进行收购。MBO顺利实施的条件是:一是卖者愿意卖,二是买者愿意买,三是买者有能力买。适合MBO的企业应该具备的特点是:良好的经营团队,产品需求稳定,现金流稳定,有较大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间,有高价值资产,有高贷款能力等。MBO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延期支付及MBO基金、担保融资等。MBO价格确定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DCF模型)、经济增加值法(EVA)和市盈率法等。
(三)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良好的产业分析能力;②强大的金融产品配销能力;③敏锐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动向的研判能力;④丰富的金融知识和应变能力;⑤正确的设计及执行投资机会的能力;⑥专业的会计、税务与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力。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这其中会碰到诸如并购价格的确定、并购方案的设计、条件谈判、协议执行以及配套的融资安排、重组规划等问题,且由于企业本身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企业的结构设计也不一样,所以不会形成某种既定的规范和流程。因此,必须依靠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去完成目标企业的前期调查、项目评估、方案设计、条件淡判、重组规划等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而这种高度专业化的服务工作在西方国家一般是由投资银行去组织完成的。在并购中,并购方和目标方分别聘用投资银行作为自己的并购顾问机构。
五、自营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一)自营证券投资
投资银行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是以自有资金和合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以赚取证券买卖差价为公司自身获利的证券交易行为。
201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按此规定,我国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的证券范围是:
(l)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权证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0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证券。
(4)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进行上述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二)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主要对非上市企业但不限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以及上市后的私募投资(如Private In-vestmcnt in Public Equity,简称PIPE)等。私募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中考虑了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和清算等方式退出获利机制。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机制相同,只是它特指对企业发展初创期或者企业类型主要是高技术开发领域的蕴藏着较大风险的股权投资。
近年来,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已成为全球各大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主要以成立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为载体进行投资,但也可以采取不成立基金直接投资方式。2011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表明我国证券公司可以以直接投资方式从事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该文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直投子公司从事的与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相关的投资业务有:①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②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③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六、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是投资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接受客户.委托,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证券相关投资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投资银行以收取投资管理服务费获取收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资产管理业务已逐渐成为全球著名投资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并且业务类型繁多,占这些投行总收入比例较高,目前一般至少达20%。我国证券公司的该项业务刚起步,业务类型单一,贡献收入比例也很低。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6月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①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③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今天的成功是因为昨天的积累,明天的成功则依赖于今天的努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大家2017中级经济师考试轻松过关!更多习题欢迎查看: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汇总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