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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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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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第一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的是( )。
A.税收滞纳金
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C.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D.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不得在税前扣除;(2)选项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税务机关的罚款
C.人民法院的罚金
D.合同违约金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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