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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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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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50讲
【知识点】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抽逃出资的认定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例如,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下列股东行为中,不属于抽逃出资的是( )。(2013年)
A.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通过为控股股东贷款提供担保将其出资转出
D.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答案】C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整理了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汇总,方便大家复习巩固、查缺补漏,各位考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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