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期限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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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政税收》科目 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
【例题·多选题】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
B.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不发生纳税义务
C.固定业户到外县提供应税劳务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固定业户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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