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答疑精华(二)
2017年税务师的考试时间为11月11日-12日,共五科,虽然税务师五科大部分是客观题,但是《涉税服务实务》却会涉及主观题的部分。对于税务师考试难度来讲,客观题不简单,主观题很难。而且税务师的总分为140分,假设每题2分的话,至少有70题需要回答。可见税务师考查的范围很广、内容很细致,税务师考试的难度也就可见一斑。所以,学习税务师科目的最忌囫囵吞枣,一定要细嚼慢咽全部消化才有可能顺利通关。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答】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 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所属税务局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级的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2.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二、不得计算折旧或者摊销税前扣除的资产
【答】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
【答】
1、限额比例扣除的项目
项目 | 扣除标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
利息费用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准予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2、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提示】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答】
(一)商业批发企业
1.对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明确规定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商业零售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采用“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
1.一般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①采购时
借:在途物资【不含税进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②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含税售价】
贷:在途物资【不含税进价】
商品进销差价【含税的进销差价】
商品进销差价包括:
a.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
b.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
2.进货退出的账务处理
发生进货退出时,应按商品含税零售价冲减“库存商品”科目,相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同时还应将收回的已付进项税额予以冲销。
3.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增值税售价】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与收入相同】
贷:库存商品
(2)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金额+本期购入库存商品进销差价金额)÷(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库存商品售价)×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商品进销差价率
五、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的政策规定
【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提示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提示2】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申报方式】
方式 | 项目 |
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汇总清单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需逐项报送 | (1)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2)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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