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金融》精编考点: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中级经济师考试在即,注意安排好学习计划,只有掌握了方法,才能保证金融的考试顺利通过。东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经济师金融的知识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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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运营
四、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筹集与盈利模式
五、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与监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金融》科目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知识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一、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含内资与外资)与金融租赁公司两种类型。实际上,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都源自于英文单词“FinancialLease”,从法律角度看,两者都属于《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法理上的相同导致两者在业务操作原理、会计定义和处理等方面都基本一致。然而,由于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及对租赁内涵认识的不同。两类公司在以下方面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1)监管部门不同。中国监管会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强调只有银监会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商务部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经营风险做出了监督管理规定,但未涉及审批事项。
(2)行业划分不同。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中的其他金融业,而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因此,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此外,201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3)业务内容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4)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面临窗口指导,需适时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5)风险管理指标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抵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通常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和确定。
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3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123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800多家。虽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公司数量偏少,但金融租赁合同余额达到8600亿元,业务总量约占全行业的40.9%。因此,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金融机构属性、经营业务范围广、业务发展速度快,下面以金融租赁公司为对象来阐述其经营与管理。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形式、条件和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赁业务而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其中,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也需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金融租赁公司对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等的变更必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金融租赁公司的终止主要在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下发生。其中,可以导致金融租赁公司解散的情况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屈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可以导致金融租赁公司申请破产的情况包括: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等。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运营
(一)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许可不仅仅局限于融资租赁,还可围绕融资租赁开展相关业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可申请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基本业务。此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申请经营发行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升级业务。
(二)业务种类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进一步分为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三大类
1.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接租赁”)、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直接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接租赁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种类型。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交易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与直接租赁一样,转租赁的购买方式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
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交易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2.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金融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杠杆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大部分租赁融资由其他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所占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
3.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四、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筹集与盈利模式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筹集
资金筹集是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前提。这是因为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依靠拥有设备所有权来获取租赁投资的租金收益,显然,不论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是大型设备、还是轻小型设备,单靠企业自有资金都难阻做大做强,为股东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因此,拥有足够的资金或畅通的资金来源是金融租赁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一样,金融租赁公司业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银行信贷资金、委托租赁资金、信托资金、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但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本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与融资租赁企业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融资,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还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来解决资金头寸、应对不对之需。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资金,因此,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较低,但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公司的资本净额。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
(1)债权收益。债权收益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采购设备后,向承租人租赁设备获得的租金收益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金融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利差和租金收益的高低与面临的风险密切相关,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对中小企业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来控制风险,同时对低风险的优质客户则可适当降低利率。
(2)余值收益。余值收益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设备回收再出售或者再次租赁获得的价差收入。金融租赁公司往往对租赁设备使用较高的折旧率,在账面保持较低的设备净值,因此,当客户提前终止合同选择购买设备时,或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转卖或者再次租赁设备时,租赁公司就能获得高于账面价值的交易价格,产生余值收益。与厂商系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在设备估值、管理能力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将承担余值风险的设备限定于少数市场透明度较高的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铁路设备等。
(3)服务收益。金融租赁是一种综合服务模式,服务收益也是金融租赁公司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服务收益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财务咨询费、贸易佣金等服务费。其中,租赁手续费是出租人给承租人的报价中常有的一种费用,其大小取决于租赁业务的金额、风险大小、期限长短、交易结构和出租人的风险偏好等;财务咨询费是金融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所收取的财务咨询费;贸易佣金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方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金融租赁公司可收取贸易环节中的各类佣金,如销售佣金、规模采购折扣等。
(4)运营收益。运营收益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金统筹、财务杠杆运用、金融产品组合和规模经营等运营方式获得的收益。金融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通常可获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率;如果一个项目部分运用自有资金,部分源自银行借款,租赁公司即可获得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息差收益。此外,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还可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获得合理的收益。
五、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与监管
(一)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及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类型,这三类风险的含义及其防范措施如下:
(1)信用风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租赁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控制,要求交易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等。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历史上,有很多因操作风险管理不当造成的不良资产。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例如,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风险管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3)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来自资产负债利率重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的变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方(主要是“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央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而负债方(主要是“银行借款”)则是基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加点确定。由于Shibor波动幅度远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因此,资产负债方资金利率变动的不同步使金融租赁公司盈利面临不确定性。此外,随着对境外租赁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币业务还面临汇率风险。对于利率和汇率风险的防范,金融租赁公司关键是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走向和利率汇率变化的研判,特别要认真研究和应对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
目前,中国银监会已经对金融租赁公司建立起以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应金融租赁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一是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二是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三是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是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率净额的30%。五是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六是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七是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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