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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个人储蓄存款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10-17 14:18:17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预习阶段已经开始了,这段时间我们复习的主要目标是夯实基础。同时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也已经非常接近了,各位考生要注意随时关注相关信息哦。这里小编也为大家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尽早开始学习。

  【内容导航】: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二、个人储蓄存款

  三、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第一单元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解释】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2016年单选题)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4.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6.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7.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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