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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预习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高源2017-10-18 13:28:39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结束,这也说明了2018年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目前报名时间尚未公布,但是为了以后的学习更加轻松,大家也应该在预习阶段抓紧时间备考,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CPA税法考点,一起来学2018注会《税法》预习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内容导航】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四、税收立法机关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内容  

  【知识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

  税权的横向划分——立法;司法;行政;

  二、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特别提示】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2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四、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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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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