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关税概念
中级经济师考试倒计时进行时,大家一定要继续努力,东奥小编为大家总结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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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概念
(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关税的征税范围
(四)关税的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政税收》科目 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关税概念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非贸易性商品(关税的概念)
(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熟悉)
货物的纳税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入境时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各种入境运输工具上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三)关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凡是国家允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应税的货物、物品,均属于关税的征税范围。
(四)关税的税率(不用记)
(一)进口货物的税率
(二)出口货物的税率——比例税率
出口货物征税原则:征税品种不易太多,税率适度,体现国家政策。
(三)税率的运用(比较重要)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3.补征和退还进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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