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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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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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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