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务代理
2017年税务师考试离我们越来越近,俗话说“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生要把握好最后的复习时间,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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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对税务师的处罚 | 情形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 |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 |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 |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 |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 |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小编为了方便考生查看,为您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汇总,希望考生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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