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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务代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10-19 10:23:39

  2017年税务师考试离我们越来越近,俗话说“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生要把握好最后的复习时间,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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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对税务师的处罚

情形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小编为了方便考生查看,为您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汇总,希望考生好好利用!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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