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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美丹2017-10-19 18:38:54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的预习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段时间,是我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重要时机,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忽视预习阶段的学习!此时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也已经非常接近了,小编会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请大家随时关注东奥中级会计职称频道。小编也为大家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尽早开始学习。

  【内容导航】: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有(  )。

  A.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B.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D.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选项B:“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包括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解释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解释3】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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