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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10-20 15:22:37

  2017年11月11日—12日是税务师考试的日子,考生们复习得怎么样了?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助力考生高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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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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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税收保全措施(预防)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

项目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前提

无力提供纳税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

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

  【提示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及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提示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为方便考生更加明晰考试重点,小编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汇总,欢迎查看!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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