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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法律行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在洋2017-10-20 15:22:44

  2017年税务师考试准考证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打印,考生注意不要错过打印时间,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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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律关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律行为

  (一)基本理论

  【解释】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1.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

  (2)确定力(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行政行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基于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尊重。

  (4)执行力: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依法实行强制执行。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举例

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定范围、税目、税率等进行征税,没有裁量余地

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税务机关核定税额

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征税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

非要式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相对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予保护

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

损益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征税、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其他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1)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相对人不得起诉

(2)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

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

行政相对人不得起诉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

法律后果

无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1)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2)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权利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撤销

(1)合法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有瑕疵

(2)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等)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废止

(1)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宜继续存在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1)行政行为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3)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利益,未履行的也不再履行

(4)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补偿

  (二)抽象行政行为

  1.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

  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确认

  3.行政监督

  4.行政给付

  5.行政裁决

  6.行政奖励

  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汇总,欢迎考生点击查看!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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