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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掌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0-24 09:35:0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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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考试倒计时进行时,大家一定要继续努力,东奥小编为大家总结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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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总额

  (二)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政税收》科目   第五章 所得税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亏损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9项)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国务院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2)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公司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中,第(3)(4)均需符合条件:

  (1)直接投资;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提示】其中,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5.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类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类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提示】要求考生可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大家继续加油哦,要想查看更多题目在这里,在这里: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汇总。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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