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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0-24 15:30:55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约为10月25日左右,届时小编会第一时间发布关于相关信息,提前预祝大家都能取得自己满意的成绩,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在此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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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4.背书连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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