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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转让股票涉及的个税和企税处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彭帅2017-10-24 16:46:49

税务师考试备考进入冲刺阶段,只要考生科学合理地推进各科复习进度,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税法二》高频考点:转让股票(包括限售股),转让股权,转让债券(包括国债或地方债或金融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涉及的个税和企税处理

【内容导航】

1、 转让股票

2、 转让股权

3、 转让债券

4、 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

5、 股息、红利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转让股票(包括限售股),转让股权,转让债券(包括国债或地方债或金融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涉及的个税和企税处理

1、 转让股票

企业:以(卖出价-买入价-相关税费)为依据计算企业所得税;

个人: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股权

企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属于股权的一种形式)

3、 转让债券

企业:以(卖出价-买入价-相关税费)为依据计算企业所得税;

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

企业: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债券利息不免税。

个人: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铁路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738号)。

5、 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居民企业取得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除以此外其他的股息、红利所得都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都暂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余非上市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本考点内容与考点2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类型、对象及税率结合掌握。

东奥小编为税务师考生整理了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汇总,欢迎查看!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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