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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编考点:劳动争议当事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0-24 16:48:2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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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当事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科目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知识点】:劳动争议当事人

概念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离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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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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