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2017年税务师考试渐渐临近,各位考生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税法一》高频考点: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高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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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
【知识点】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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