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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劳务报酬判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彭帅2017-10-25 14:46:47

  2017年税务师考试日趋临近,备考时间越是少,大家越是要高效备考。今天东奥小编为您整理了《税法二》高频考点:劳务报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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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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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劳务报酬判定

  (1)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

  (2)个人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的计税规定——按照董事身份内外有别。

  【解释】内部董事,主要指担任公司董事的同时在本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注意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适用的征税项目的差异。

  【解释】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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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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