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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0-25 17:16:4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已公布,有努力就会成功!在此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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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任意禁止背书

  2.法定禁止背书

  3.委托收款背书

  4.质押背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13年简答题)

  2.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3.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4.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13年单选题)

  做题是备考最后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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