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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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重点)
(六)财产转让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政税收》科目第五章 所得税制度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
2.对于下列四种人员,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5年)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业主可每月扣3500元的生计费;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其中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和当年留存的所得。
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每月可以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
【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平均计算。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重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计征方式: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一次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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