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编考点:失业保险待遇
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人只有上坡路才是最难走的,相信自己能成功,自己就一定能成功。跟着小编一起看看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点: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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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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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科目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
【知识点】:失业保险待遇
(一) 领取条件 |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注:失业登记是必经程序 |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
(二) 待遇 |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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