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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房产税的减免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0-26 18: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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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的减免(9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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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  第六章 其他税收制度

  【知识点】:房产税的减免(9项,掌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但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2011年至2020年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对天然林二期工程免征房产税。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共有住房和廉租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8.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9.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4项)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房产,划分清楚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向“三北”地区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新增)

  (1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新增)

  (14)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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