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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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掌握)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四)税务登记法律责任(熟悉)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本地不需重复登记)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掌握)
税务登记包括:
1. 设立税务登记
2. 变更税务登记
3. 注销税务登记
4.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 发放
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 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证,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要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②申请减免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
(4)要定期验换,税务登记证件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5)遗失要声明作废,遗失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法律责任(熟悉)
情形 | 法律责任 |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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