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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编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0-31 17:31:4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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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不管现在有多么艰辛,我们也要做个生活的舞者。跟着小编一起看看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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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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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科目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第四节 行政争议处理

【知识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 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 认为人社部门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认为人社部门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1.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核定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职工或近亲属、职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力资源争议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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