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编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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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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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科目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第四节 行政争议处理
【知识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 1.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 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 认为人社部门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认为人社部门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 1.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核定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职工或近亲属、职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三)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力资源争议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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