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编考点:税收保全措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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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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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掌握)
措施 | 内容 |
税收保全(预防措施) | 纳税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仅一类)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保全 |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提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解除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物品的范围: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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