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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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销售额的界定
1. 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2、 价外费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 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界定
1. 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2、 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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