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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11-03 10:10:1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已公布,有努力就会成功!生命不息奋斗不止,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要坚持做练习。在此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1. 包装物押金

  2. 商业折扣

  3. 以旧换新

  4. 以物易物

  5. 组成计税价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

1. 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

2. 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5. 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当你停下来休息的时候,不要忘记别人还在奔跑。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好的习题能帮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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