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二》易错易混知识点考前汇总
备战税务师考试,关于考试科目中涉及到的那些重难知识点、易错易混点,考生都掌握了吗?考前时间紧张,为了使考生能够安心方便地学习,小奥为大家总结了《税法二》的易错易混知识点。
《税法二》易错易混知识点:
1.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成本的扣除的辨析
(1)免税收入实际上原本属于应税收入,只不过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了减免,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国家随时可能恢复征税。既然免税收入属于应税范围,那么与之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应参与所得税的计算,可以税前扣除。换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不允许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税前扣除,那么,免税收入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从这一点考虑,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是因为不征税收入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不征税收入,因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且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既然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其相关支出也不应纳入支出范围。所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2.关于转让股票(包括限售股),转让股权,转让债券(包括国债或地方债或金融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涉及的个税和企税处理辨析
(1)转让股票
企业:以(卖出价-买入价-相关税费)为依据计算企业所得税;
个人: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股权
企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属于股权的一种形式)
(3)转让债券
企业:以(卖出价-买入价-相关税费)为依据计算企业所得税;
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
企业: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债券利息不免税。
个人: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铁路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居民企业取得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除以此外其他的股息、红利所得都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都暂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余非上市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沪港通相关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和个人所得税中处理的异同
(1)企业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转让所得——征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持有12个月以上——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不足12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代扣代缴部分可抵免)。
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上交所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上交所股票——股息红利所得——10%征税。
(2)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内地投资者——沪港通——联交所股票——股息红利所得——20%征税;
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上交所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上交所股票——股息红利所得——1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