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二》易错易混知识点考前汇总
9.撤回、减少投资和股权转让之间的区别
(1)从概念上区分
撤回、减少投资是将投资的股权撤回,会导致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需要到税务机关做变更,例如甲投资乙,乙有100万的注册资本,甲占50万,甲如果减少投资20万,那么乙只剩下8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东组成不变,注册资本减少;或者是甲投资乙,乙有100万的注册资本,甲占50万,甲如果减少投资50万,那么乙只剩下5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东组成改变,同时注册资本减少。也就是说撤回或减少投资,造成的必然结果是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并不减少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例如:甲投资乙,乙有100万的注册资本,甲占50,甲将其中的20万转让给丙,对于乙来说只是股权的持有者发生了改变,但是总的股权的数额100万,没有变化。该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是股东的构成发生了变化。
(2)计算上区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如果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那么应计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投资成本-股息红利。
举例:2015年A公司(居民企业)出资500万元投资B公司(居民企业),占B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201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800万元,截至2017年3月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5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万元分为三部分:5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105万元(350×3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95万元(800-500-105)。
股权转让不同于撤资,它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并没有减少,所以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比例计算的部分不确认为股息收入,也不涉及免税的规定,所以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比例计算的部分。应该在以后实际分配的时候再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举例:2015年3月A公司购入B公司股权1000万,2017年3月A公司将拥有B公司股权的80%以120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1200-1000×80%)。
10.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的区别
(1)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分国加总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即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举例:王某从美国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1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则偶然所得抵免限额=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额=5000×(1-20%)×20%×(1-30%)=560(元)
在美国取得的所得合计抵免限额=400+560=960(元)。
应补税额=960-100-600=260(元)。
(2)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境外同一个国家的所得,不区分项目合并一起计算在我国的扣除限额,但是不同国家的所得之间不能合并计算抵免。
举例:企业2016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境外某国两个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后所得分别为50万和90万,在境外已经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
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90)/(1-20%)=175(万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额=(800+175)×25%×175/(800+175)=43.7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175×20%=35(万元),境外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5-35=8.75(万元)。
11.工资、薪金所得和稿酬所得的区分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出版社的专业作者并不属于出版社的员工,不具有雇佣关系,两者只是签约关系,所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2.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分
主要看出租车是否归个人所有,如果出租车归个人所有,则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出租车不归个人所有,则为工资薪金所得。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